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5]130号
各司(厅、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质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关于开展治理整顿乱办班工作的有关要求,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等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通过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管理,建立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
第三条 质检总局人事司归口管理质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质检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承担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质检总局人事司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质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章制度;
(二)拟定质检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师资队伍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质检总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及引智项目计划;
(四)对质检总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五)指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六)对质检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各类培训班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总局委托的出国(境)培训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质检系统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承担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第七条 总局各司(厅、局)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总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本单位工作急需和业务重点,提出本部门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再向总局人事司提出培训项目;人事司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协调,拟定总局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按照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围绕总局的年度工作重点,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二)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以质检直属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为重点;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三)总局举办的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要坚持高水准、高质量,体现“专”和“新”的特点,以新技术、新标准、新业务、新法规等的学习、推广为主要内容,重点培训骨干和师资,以点带面,推动本项业务在系统的开展;
(四)总局各业务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班次,综合部门原则上不超过2个班次,每个班次不超过70人;其中举办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班,原则上不超过7天;要严格审核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五)严格计划外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如业务确实需要,又没有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本部门可提出项目申请,经人事司审核,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须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举办培训班,培训工作统一由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局各司(厅、局)根据本部门的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应向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提出具体的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授课内容、授课师资等事项的要求;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要按照各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每季度要向人事司报送本季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向人事司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凡列入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原则上由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安排在系统内有条件的培训中心举办,并在举办培训班的通知上明确授课内容、天数、地点,明确食宿、培训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对总局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要按计划要求认真落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教学、严格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由总局统一印制的教育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 凡列入总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培训班,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举办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各单位应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认监委、标准委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向总局人事司备案的制度。
第十六条 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外组织的业务培训,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不得以总局或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的名义举办。
第十七条 严禁乱办班、滥发证;严禁乱收费、多收费;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凡违反者,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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