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问答之三十七
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中,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是指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地(市、州)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一般应跨地(市、州)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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