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问答之四十三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答:领导干部辞职,通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领导干部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出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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