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机构: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的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为做好今后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执业资格注册(以下简称“棉检师注册”)工作,经总局人事司审核同意,对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注册公示
各地工作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行政许可法》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通过办公场所公示、直接告知、邮件告知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棉检师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各项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关于注册受理
各地工作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办法》确定的效率原则和具体时限,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
三、关于汇总表的填写与上报
1、 “20××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见《管理办法》附表3)中的“20××年度”应填写棉检师获得执业资格的自然年度。(示例:对2007年获得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的棉检师,汇总表标题应为“2007年度棉检师首次注册人员汇总表”;对2004年获得执业资格、2007年需要延续注册的棉检师,汇总表标题则应为“2004年度棉检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2、首次注册、延续注册与变更注册应按注册类别分别填表。
3、汇总表的填报单位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加盖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公章或企业公章的无效。
4、“20××年度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中继续教育情况为“2”(符合继续教育的其他规定)的,需同时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相应材料为文章、论著类别的,我办将送请3位以上专家复审,复审通过的,报送总局公布;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原汇总报送单位重新汇总后上报。
各地工作机构应在棉检师的专门档案中留存本辖区棉检师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关于注销注册
各地工作机构填报注销注册汇总表时,应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如判决书或单位证明等)并应及时收回棉检师执业资格证,在1个月内寄我办,我办将及时报送总局予以销毁。今年注销注册中尚未收回注销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寄送我办的,应于2007年年底前寄送我办。
五、关于注册申请有效期的调整
2004年获得执业资格的棉检师申请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原为2008年1月1日起始,2008年3月1日截止;2007年获得执业资格棉检师申请首次注册的有效期为2007年10月1日起始,2007年12月31日截止。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将2004年棉检师的延续注册的申请期起始日提前至2007年10月1日,与2007年首次注册的棉检师申请起始日同步;截止日不变。
各地如能将2004年棉检师的延续注册工作与2007年棉检师的首次注册工作在2008年1月31日前同步完成的,可一并上报。
各地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注意积累经验,为今后集中力量、同步办理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事宜做好准备。
六、各地工作机构须将具体承办棉检师注册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人姓名向本辖区棉检师公示;并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将以上信息和负责人联系电话(含办公室座机及手机)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办。上述机构与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于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我办。
附:全国棉师办网址:qgmshb@cfi.gov.cn
联系人:续刚、李兵 联系电话:64298353、6448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