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
国质检纪〔2006〕4号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结合驻国家质检总局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纪检组应当协助总局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纪检组长参加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对总局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总局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纪检组在总局人事司按规定征求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意见时,应及时召开组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纪检组积极会同总局人事司建立健全干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纪检组积极会同总局人事司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巡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党组报告。
四、纪检组按规定了解汇总总局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纪检组对总局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中央纪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五、纪检组通过了解总局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总局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组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总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总局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六、纪检组派员参加总局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并将述职述廉情况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七、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总局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总局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和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纪检组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总局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中央纪委领导批转纪检组进行初核的问题,纪检组要先制定初核方案,报中央纪委领导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将初核情况及时上报。
九、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总局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十、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总局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总局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总局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一、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中央纪委发函请总局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与总局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总局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二、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总局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中纪委驻国家质检总局纪检组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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