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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党组发[2006]43号

 

总局机关各司(厅、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干部及由总局管理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从加强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高度,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要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出国、出境相关纪律。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总局人事部门报告。

二、严格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总局机关干部和由总局管理的干部,符合国家探亲或休假规定,因以下事项需要出国(境)的,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因私出国(境)报批手续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1、在规定的假期内或节假日出国(境)探亲、旅游;

2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

3、配偶在国(境)外留学或长期工作,探望配偶的。

(二)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在办理辞职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人员应达到下列时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应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

2.离退休人员,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以后;

3.涉密人员,应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

(四)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司履行审批手续。

1、总局机关司级干部(含副司级,下同),处级干部(含副处级,下同),两委正司级以上干部、直属挂靠单位、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下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由总局人事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

2、总局机关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经本人所在司(厅、局)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司办理手续;

3、总局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经离退休干部局批准后,由人事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核、报批。

三、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1、总局机关干部、两委正司级以上干部和总局在京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总局人事司保管;

2、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所在地直属局人事处保管;

3、总局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离退休干部局保管。

(二)严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范围。

1、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2、干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备案;

3、干部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4、持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部门。

四、严格遵守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一)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1、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证人身安全;

2、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并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销假;

3因私出国(境)费用(包括签证费、国际旅费、境外交通费、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4、在职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1、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私自出国(境)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出现违规私自出国(境)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2、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3、因私出国(境)返回后,不在规定时限上交或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逾期工资和福利。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给予辞退;

5、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又未与组织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一经查实,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1、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在京各直属挂靠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总局人事司,由人事司统一向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备案;

2、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干部因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应及时按照证件管理要求办理证件移交手续;

3、人事部门审核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应当加强与外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必要时应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二)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党组发[2006]5号),如实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的情况。

(三)总局机关干部、两委正司级以上干部、各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局级干部,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6月20日前向人事部门报告,并将证件交人事部门保管。

(四)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附件:

1、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

 

 

 

                                                                                         〇〇六年五月十一

 
  •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
  • 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doc